企业申报免抵退税必须提供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收汇核销单(已核销)、代理出口证明,且申报的出口数据必须同税务机关从海关、外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取得的报关单、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对审通过后,方能办理出口退税。
企业发生出口时若未及时取得上述凭证,在申报出口时需作出相应标志,已注明何种单证还没有收到。待单证收齐后再取消该标志。
根据企业分类管理代码的不同,对缺少必备凭证及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不能参与当期的免抵退税计算,待凭证收齐时才能参与计算。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国税函[上]95号文件规定:
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的除外)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和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出口额,应按企业申报的相对应的出口额或电子数据中的离岸价等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当月底前通知生产企业。生产企业须按对应的实际出口额,在次月视同内销缴纳消费税,并按计算的销项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
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出口额的销项税额=没有电子信息(有纸质报关单除外)的实际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已转入成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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