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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1

发表时间:2004-4-20 16:54:47 来源: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作者: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要挑错]

保税区

一、运往保税区货物退(免)税的规定

    保税区的概念

    保税区的全称为加工贸易保税区,即一个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之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进入保税区货物属于海关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出口之日止,受海关监管。

    出口到保税区货物退(免)税规定

    对非保税区的货物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非保税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区外的供货企业应向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完税分割单”,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再出口后,凭该批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运往保税区的由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国外客户,并将货物存放保税区内,由仓储企业代理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该批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可以不予提供)、运往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仓储企业提供的仓储凭证及出口备案清单、结汇水单等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出口加工区

    一、出口加工区概念

    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必须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及隔离设施和有效的监控系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制度。

    二、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加工区入境货物的减免税收政策基本是参照保税区现有政策制定,没有新的优惠。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在功能上,加工区的功能单一,仅取于产品外销的加工贸易,但区内可设立少量为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2、国内原材料、物料等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有关凭证向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

    4、国家对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三、运进运出加工区的手续

    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制成品征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四、加工区退(免)税管理规定

    (一)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备、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凭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凭证,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内企业建造基础设施以及区内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户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和区内有关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帐册,以备退税机关审查。

    (二)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产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不予办理退(免)税。

    (三)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转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建物资等,不予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及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    (一)条所述货物,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上述第(一)条所述货物,在2000年底前仍实行免税政策。

    (五)对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对销售给区外企业用于销售并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六)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海关予以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并在报关单”运抵国别”栏中列明”出口加工区”。

    对上述货物,海关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对其报关单信息予以录入、传输,以便退税机关办理退税时对审海关电子信息。

    (七)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八)对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海关实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管理办法。

    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九)区内企业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对区内企业以委托或作价加工方式向区外企业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成品后、由区外企业销售并运入区内的货物,区外企业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

    (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退(免)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外修理修配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

    目前对修理修配业务存在两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承接的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二是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的修理修配业务。

    对于生产企业,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外汇收入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免征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销项税额。

    2、当期外轮修理修配业务的进项应退税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适用退税率。

    3、当期外轮修理修配进项金额=当期全部进项金额×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轮修理修配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需经征税机关、退税机关共同确认,一经认定1年不变,年终进行清算。

 

对外承包工程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私人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办理退税时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4、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外轮供应公司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一)外供、远供企业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在供船销售环节予以免税。

    (二)对购进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的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和适应退税率予以退税,应征消费税货物可按提供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予以退还消费税。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办理退税除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2、外销发票;其中,外销发票须列名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3、外汇收入凭证;

    4、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具体计算如下:

    当期应退增值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当期应退消费税=当期外供货物购进金额(数量)×税率(单位税额)

    (三)外供、远供企业应对外供货物单独核算,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无法划分清楚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外供货物的购进金额=当期全部货物的进项金额×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当期外供货物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由主管征、退税机关共同核定,比例一经确定一年不变,年终清算,多退少补,征税机关可以根据此比例划分核定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援外出口

 

    一、援外出口货物概念

    (一)援外出口货物的形式。我国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

    (二)相关概念

    1、一般物资援助

    一般物资援助是指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项下,由中国政府向受援国政府提供民用生产或生活等物资,承办企业代政府执行物资采购和运送任务,企业在执行援外任务后与政府办理结算。结算方式包括实报实销结算制和承包结算制。

    2、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在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

    3、援外优惠贷款

    援外优惠贷款是指中国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的具有政府援助性质、含有赠与性质的中、长期低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国政府对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贴息。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对外提供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

    4、援外合资合作项目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原则协议的范围内,双方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中国企业同受援国企业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租赁经营、合资经营等方式实施的项目。

    5、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的,提供给援外企业用于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具有偿还性质的援外政府基金。

    二、援外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规定

    对援外出口货物的税收政策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实行实报实销结算的,不征增值税,只对承包企业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实行承包结算制的,对承包企业以”对内总承包价”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三、援外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规定

    1999年9月1日起,对于属应退税的援外出口货物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管理。

    四、出口退税凭证

    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可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在报送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时,还应提供以下凭证: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2、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3、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4、“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6、出口发票。

    援外企业在申报办理援外出口货物的退税时,提供的上述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必须一致,凡退税凭证上的援外企业名称不一致的,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办理退税。退税机关应定期了解援外企业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项目的经营情况,避免出现非上述援外方式出口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五、违章处理

    援外企业只能利用上述贷款(基金)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申报办理退税,不得将其他援外方式出口的货物办理退税,一经发现,除追回已退税款外,一律停止该援外企业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并按有关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国内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方式对外进行的投资。

    企业在国内购买运往境外作为国外投资的货物,其货物的最终消费在国外,而且还为国家节省了外汇,为了支持利用国内货物参与国外投资,国家规定对这类货物也视同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具体的退税办法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可于所购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申请办理退税。同时提供下列单证和资料,以备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核查。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2、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3、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货物的应退税额依出口货物购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的概念

    易货贸易是指在换货的基础上,把等值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直接结合起来的贸易方式。

    易货贸易退(免)税规定

    易货贸易出口销售在核算上基本与自营出口销售相同。只是在外汇结算上,易货贸易一般是相互记帐,收不到外汇。对易货贸易的出口退税,主要是比照自营出口退税的方法办理。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的概念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提供技术、设备,对方不付现汇,待工程建成投产后,以其产品或双方事先商定的其他商品偿还进口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补偿贸易按照出口企业性质可分为工业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和外贸企业承担的补偿贸易两种。

    补偿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对外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货物,在生产环节应照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货物补偿报关出口后予以办理退税。对于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的补偿贸易应比照代理出口办法退税,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外销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等有关单证申报退(免)税。

 

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是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的贸易活动。

    对台小额贸易是指经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批准的单位从事对台湾等地区一定范围内小批量、多品种贸易的业务。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台字第158号文的规定,每航次每船直接运进来自台湾的产品、运出大陆产品直接去台湾价值为5万美元(含)以下。在对台出口中,如因批量、装载、商品等原因有少量超出时,海关可酌情在20%幅度内掌握适当放宽。

    对边境小额贸易及对台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凡海关作为报关出口,并符合税法规定退税范围和手续的,经批准后,可比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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