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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特殊业务政策2

发表时间:2004-4-20 17:15:23 来源: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作者: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要挑错]

免税店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我国自1996年9月1日起,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政策。

    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范围

    试行退(免)税政策的限于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免)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须凭注册的营业执照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不得办理退(免)税。

    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的退(免)税程序

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1、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2、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

    3、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的,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到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仓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2、3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代理出口

 

    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委托企业属自营出口销售。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规定

    委托代理出口业务,1995 年7月1日起由受托方办理退税改由委托方办理退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证。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代理出口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报关出口或收汇核销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带料加工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概念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政策规定

    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政策,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原材料、散件等生产用材料,如果是自产的,按一般贸易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执行,即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投资的货物是外购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适用退税率

    (二)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自用的二手设备(属固定资产的),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1、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数据确定。

    2、二手设备在1994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购货发票:是指当时企业购买设备时取得的普通销货发票

    扣除率为购货时新税制实施之前原增值税货物的征税税率。

    (三)生产性企业向境外投资的外购二手设备可凭取得的外购二手设备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二手设备的应退税额。

    三、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退(免)税管理规定

    企业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报关出境后,可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企业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如下单证及资料: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除外);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和二手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书(复印件)。

 

“以产顶进”钢材

 

    一、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概念

    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是指列名钢铁企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钢材、顶抵加工企业向国外购买钢材,其加工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钢材的增值税采取”免、抵”税办法,对加工出口企业购进钢材视同进口,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其目的是落实国家”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企业使用国产钢材,它是鼓励国内贸易的一项措施。

    由于我国现行政策对出口企业购买国产钢材和进口国外钢材加工出口的货物,都实行了进口保税政策,对钢材加工出口企业的货物出口采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予以免税,对采取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在退税中对进口料件(进口钢材或以产顶进钢材)都进行了抵扣,因而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二、企业范围

    实施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企业包括国税发[1999]68号文件列名的钢铁企业,即列名钢铁企业总公司及其经钢铁企业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的子公司;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的跨省子公司;直接对外签约并自行组织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出口企业(含外贸企业)。

    三、列名钢铁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以产顶进”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二)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以产顶进”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四)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进行核销。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须及时通知监管小组,并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抵”税的审批手续。

    (五)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以产顶进”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四、加工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管理

    (一)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

    (二)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三)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四)对加工出口的产品,如果是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按目前统一规定予以免税;凡以进料加工或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按目前进料加工复出口或一般贸易退(免)税的规定执行。

    (五)出口企业未将”以产顶进”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六)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监管小组要协助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向加工出口企业追缴税款,并立即停止向该企业供应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

    五、违章处理

    列名钢铁企业及加工出口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免、抵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列名钢铁企业经营”以产顶进”钢材的资格。

 

中标机电产品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引进政策,我国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标》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对上述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于上述项目给予了免税,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平等竞争,我国制定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给予退税的政策规定。新税制实施后,由于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和调整,取消了一些进口产品的减免税,与此相对应的,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064号文精神,1995年1月1日起,取消了中标机电产品退税规定。1997年国家决定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的设备,给予免征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为了平衡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税负,自1998年1月1日起,我国恢复了对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

    一、中标机电产品概念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二、中标机电产品范围

    (一)对2000年9月30日前中标的机电产品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二)从2000年10月1日后,准予退税的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第84-90章)、扩声器(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207)、医用升降椅(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2)、座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4011-94013)、电动玩具(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38)、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1)、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3)、其他电子游戏机(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1)、其他游戏用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49090)、体育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69)、游乐场设备(海关出口商品代码9508)。

    三、招标单位需办理的手续

    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四、中标企业的退税手续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在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1、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正本);

    2、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签定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是外贸企业,还应提供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3、中标机电产品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清单;

    5、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外,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出口卷烟

 

    卷烟出口是我国扩大出口创汇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既鼓励卷烟真正出口,又防止和打击骗税行为的原则,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

    一、免税出口卷烟的计划管理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要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下达,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不得超过计划核签证明,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免税,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二、实行指定海关报关出口的监管办法

    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上海、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晖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对从上述海关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免证》,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三、严格免税出口卷烟核销管理

    免税出口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按月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以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出口卷烟,主管卷烟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责成卷烟出口企业依法予以补税。

    四、免税出口卷烟的处罚规定

    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卷烟出口企业应立即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罚;对骗税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免税出口卷烟的经营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二、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三、设备范围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前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准予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并在国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不能办理退税。

对符合上述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须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定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见附件)。

    符合上述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及相关料件,按总局下发的有关产品目录执行。

    四、享受退税的设备条件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五、登记管理

    (一)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

    5、有权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原件;

    6、进口设备清单;

    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六、购销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退税、监管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付款凭证;

    4、登记手册;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三)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准予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八、其他

    (一)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

 

出口样品、展品

    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等凭证办理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一)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税规定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抵扣或退税。但考虑到我国有许多传统出口货物属小批量、多品种,特别是一些手工业品,简单加工产品,不适于大规模批量生产,为了更好的满足国际市场的需要,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特准下列12类货物予以退税。具体品名如下: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这特准予以退税的12类货物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退税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若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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