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出口退税规定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抵扣或退税。但考虑到我国有许多传统出口货物属小批量、多品种,特别是一些手工业品,简单加工产品,不适于大规模批量生产,为了更好的满足国际市场的需要,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特准下列12类货物予以退税。具体品名如下: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这特准予以退税的12类货物范围,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编发的《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与退税率对照表》中的货物范围掌握。
对出口企业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特准退税的12类货物出口,提供的普通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使用规定,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若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并持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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