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
5、外经贸部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6、进口设备清单;
7、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8、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9、验资报告;
10、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执行购销合同的,应持原登记手册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税务机关应注销相应的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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