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会员专区 - 用户手册 - 网站地图
知识体系 | 退税博客 | 培训专题 | 专家解惑 | 服务平台 | 骗税动态 | 下载专区
法规文库 | 退税筹划 | 在线课堂 | 在线支持 | 代理黄页 | 重要言论 | 产品介绍
政策解读 | 精英文萃 | 立体图书 | 专题讨论 | 退税猎头 | 金税三期 | 退税论坛
列名钢铁企业的税收管理

发表时间:2004-4-27 13:32:50 来源: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作者: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要挑错]

    (一)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以产顶进”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定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二)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生产销售“以产顶进”钢材所耗用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四)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3个月内,依据加工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进行核销。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须及时通知监管小组,并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免、抵”税的审批手续。

    (五)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以产顶进”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全文共3848字节  

相关新闻:特准退税
相关专题:无

网站介绍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V7.5 Copyright?2002-2008 TaxRefund.com.cn,All Rights Reserved By 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站所有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经营许可证编号:辽ICP证030177,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2000
申报系统全国免费技术支持热线:0411-85865678(支持两路并发)
网站收费会员专用电话及投诉热线 :0411-81895413
产品咨询及销售热线:0411-84337423、86940277、81895410
3721中文网络实名:退税 出口退税 中国出口退税网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CNNIC通用网址: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