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会员专区 - 用户手册 - 网站地图
知识体系 | 退税博客 | 培训专题 | 专家解惑 | 服务平台 | 骗税动态 | 下载专区
法规文库 | 退税筹划 | 在线课堂 | 在线支持 | 代理黄页 | 重要言论 | 产品介绍
政策解读 | 精英文萃 | 立体图书 | 专题讨论 | 退税猎头 | 金税三期 | 退税论坛
委托代理出口(2)

发表时间:2004-4-27 17:25:29 来源: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作者: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要挑错]

    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一)准予办理退税的企业范围及货物范围

    1、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贵重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供销、外贸、工贸等企业收购的按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

    对无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经营的货物及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委托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一律不予办理退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协议规定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

    ⑸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并报关或收汇核销的,委托方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二)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根据退税税款归属原则,应在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进行。

    1、委托方是生产企业的退(免)税规定

    若委托方是生产企业(不论生产企业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其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比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货物,分别不同情况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计算退(免)税款。

    若委托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2、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的退税规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委托方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其他企业,如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等,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全文共6847字节  

相关新闻:一般贸易
相关专题:无

网站介绍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V7.5 Copyright?2002-2008 TaxRefund.com.cn,All Rights Reserved By 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站所有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经营许可证编号:辽ICP证030177,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2000
申报系统全国免费技术支持热线:0411-85865678(支持两路并发)
网站收费会员专用电话及投诉热线 :0411-81895413
产品咨询及销售热线:0411-84337423、86940277、81895410
3721中文网络实名:退税 出口退税 中国出口退税网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CNNIC通用网址: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