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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31号最新诠释V2.0:注8 关于小规模纳税企业退免(税)问题的解释

发表时间:2005-1-4 18:24:47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作者:庄树强 [我要挑错]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2、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文到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出(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

    执行日期:2004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4日财税[2004]101号)。

    3、特准退税12种货物的具体范围---------(略)

    4、你局《关于对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单位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1996]341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对中国出版对外贸易部公司等三家企业出口图书报刊是杂志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等问题,经研究,鉴于目前图书、报刊是商品采购、出口的特殊情况,为支持我国图书、报刊的出口,发挥其政治、经济效益,同意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三家出口企业出口的图书、报刊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对上述企业出口的图书、报刊,凡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审核无误按规定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而提供普通发票的,经审核无误,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6%办理退税。

    执行日期:1996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1日国税函[1996]649号)

    5、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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