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会员专区 - 用户手册 - 网站地图
知识体系 | 退税博客 | 培训专题 | 专家解惑 | 服务平台 | 骗税动态 | 下载专区
法规文库 | 退税筹划 | 在线课堂 | 在线支持 | 代理黄页 | 重要言论 | 产品介绍
政策解读 | 精英文萃 | 立体图书 | 专题讨论 | 退税猎头 | 金税三期 | 退税论坛
国税发[1994]031号最新诠释V2.0:注4 关于是否给予退(免)税的问题的解释2

发表时间:2005-1-4 18:29:18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作者:庄树强 [我要挑错]

    8、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2004-12-22财税[2004]201号)

    5、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款=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外汇人民币牌价×规定税率-进项税额

    执行日期:199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全文共3523字节  

相关新闻:诠释
相关专题:无

网站介绍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V7.5 Copyright?2002-2008 TaxRefund.com.cn,All Rights Reserved By 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站所有资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 经营许可证编号:辽ICP证030177,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 9001:2000
申报系统全国免费技术支持热线:0411-85865678(支持两路并发)
网站收费会员专用电话及投诉热线 :0411-81895413
产品咨询及销售热线:0411-84337423、86940277、81895410
3721中文网络实名:退税 出口退税 中国出口退税网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CNNIC通用网址: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