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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4]031号最新诠释V2.0:注4 关于是否给予退(免)税的问题的解释1

发表时间:2005-1-4 18:30:47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作者:庄树强 [我要挑错]

    1、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5]72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免)税。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89号)。

    2、1995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新闻纸停止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

    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64号)

    3、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上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子。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1)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72号)依然有效。

    2)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5]38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恢复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

    1)税务机关对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1998年1月1日紧后生产的产品,可根据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不得办理退税。

    2)齐鲁、扬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须对该企业乙烯工程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凡销售给出口企业的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齐鲁、扬子公司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63号)

    4、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附件三所列明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5、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

    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

    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供给,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

    6、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碳和半焦碳、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碳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 )。

    7、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免)税政策:

序号

商品名称

税则号列

1

未锻轧非合金铝

76011000

2

未锻轧铝合金

76012000

3

锰铁

72021100,72021900

4

硅铁

72022100,72022900

5

硅锰铁

72023000

6

铬铁

72024100,72024900

7

硅铬铁

72025000

8

镍铁

72026000

9

钼铁

72027000

10

钨铁

72028010

11

硅钨铁

72028020

12

钛铁及硅钛铁

72029100

13

钒铁

72029200

14

铌铁

72029300

15

其他铁合金

72029900

16

28047010,28047090

17

碳化钙

284910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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