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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旧设备方案三选一

发表时间:2008-6-18 9:05:53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黎明 [我要挑错]
  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4月,公司清理出已提足折旧的不需用固定资产5件,共计资产残值200万元。公司拟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理,经市场调查,财务部拿出了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作为固定资产直接对外销售,公司可净得150万元;第二种方案是将固定资产作为废旧物资拆解后再销售,预计可取得销售收入180万元,但公司需另付拆解费20万元。两相比较,公司领导倾向于第二种方案,但对拆解后销售收入是否要按17%的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公司财务人员心里没底。
  于是该厂邀请专家对两种方案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如果企业直接销售已经使用的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缴纳增值税。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该公司销售的残值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规定暂免缴增值税。可净得利150万元。
  如果公司将残值固定资产进行拆解,产品的属性和使用价值都发生了变化,拆解后的废旧材料已不属于固定资产了,而是属于旧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公司销售旧货应缴纳增值税3.46万元[180÷(1+4%)×4%÷2]。按第二种方案,公司耗用税收成本3.46万元,可净得利156.54万元(180-20-3.46)。
  第三种方案是与需要拆解固定资产的客户按拆解后价格即180万元签订固定资产销售合同,同时再与其补签一个20万元的委托拆解劳务合同,在补充合同中,双方约定拆解劳务应缴纳的税金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这样,公司既可以取得180万元的销售收入,又可以避免缴纳旧货销售的增值税,公司需要负担的只是20万元的劳务服务应缴纳的1万元(20×5%)营业税。按此方案,公司耗用税收成本1万元,可净得利159万元(180-20-1),相比第一种方案多获利9万元,比第二种方案节约应缴税金2.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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