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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典型案例及解析
来源:华税 作者: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在多年的骗取出口退税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从大量的案件中剥离提炼出骗税业务呈现的多个突出特征,归纳总结案件特点,骗税案件查处效率日益提升。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在多年的骗取出口退税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从大量的案件中剥离提炼出骗税业务呈现的多个突出特征,归纳总结案件特点,骗税案件查处效率日益提升。今天我们通过4个真实案例来看税警联合办案下的调证、取证、查处脉络。

第一类:买单配票——借用货物信息骗税

  2019年,厦门税务机关协同公安、海关成立三部门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具有骗税疑点的定向检查重点企业A出口公司实施检查。检查人员现场查获公司内账——出口货物美元记录表,根据该表格记录信息作了两件事,(1)到出口退税部门复印企业的退税备案单证,(2)到银行调取了A出口公司及案件主要嫌疑人的账户往来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初步证明现场查获的美元记录表中记载的确实是A出口公司的出口报关信息。

  检查人员按美元纪录表中备注的报关人姓名信息作汇总,以此为突破口,追踪核查,最终梳理出A出口公司按照出口金额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向“曾”“玲”等人购买出口货物报关单,借货出口的全部操作流程和细节。

  (1)先按照出口金额1美元支付2.2美分-14美分费用,向他人购买739份出口货物报关单,(2)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买来的报关单信息匹配,(3)将他人实际出口的货物假报为A出口公司自营出口货物申报,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8039万元。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许某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买单配票”也称“配单配票”或“借货配票”,其中“买单”是指向他人购买无法申请退税或者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并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一般是向货代公司、报关公司的理货员报关员购买,或直接向公司购买;而“配票”是指联络上游企业向其虚开对应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单配票在近几年已经逐渐成为骗税犯罪的主要手段。出口业务中如果出现货物并不属于出口企业,而是借用他人货物信息出口的情况,将被税务、司法机关作为骗税重要疑点查处。

  涉及到的全链条人员,公安机关均会向其调查取证,包括报关员、理货员、报关公司及货代公司内部工作群中涉及到的其他工作人员、真实货主、报关单记录的收货方、外贸公司对接人员等,形成主观方面证言。此外,向税务机关调取退税数据、对应匹配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数额以落实申报退税数额及实际退税数额;向海关调取全部报关单;向银行部门调取全部收汇结汇凭证,形成客观证据。根据主客观印证情况追究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类:低值高报——虚增出口额骗税

  案例:广东省某海关部门在日常数据审查过程中发现一个疑点信息:某机电制造公司的电动车商品申报价格高于实际同类商品国内零售价达3倍。之后海关将这些信息通报给了广州市国税局某稽查局。

  经查,该公司设置内、外两套账隐瞒真实经营情况:

  一方面对内销货物,不申报缴纳销项税;

  另一方面将富余进项发票假报出口,伪造、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自营或借道外贸公司出口电动自行车,将隐瞒内销收入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嫁给出口货物,从而多取得出口退税款,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其中大量资金通过“离岸账户”、“地下钱庄”等方式进行运作,实现高报出口价格部分的外汇核销。

  最终,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认定涉案企业某机电制造公司以高报出口货物价格、伪造虚假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900多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处三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00多万元。

  对出口货物销售价格的监管历来是一个难点,主要原因在于出口货物品种多、品质差异大,对于货物价值及价格无法进行直观准确判断,因此无论海关、税局还是外汇局,都难以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监管,形成监管漏洞。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通过伪造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手段虚拟成高附加值产品,以高于市场数倍的价格报关出口,获取虚假出口额,而后以虚开发票或转嫁内销货物进项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高报价格也就自然成为敏感的出口业务疑点,据以指控骗取出口退税。

第三类:货物循环——没有真实业务骗税

  案例:2020年8月18日,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广西、河南、湖北等地公安机关侦破一起特大走私农产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洗钱案件。

  经初步查证,河南、湖北、广西、江西、广东、陕西59家企业从2018年至今,以香菇、木耳、茶叶等农产品为道具,通过签订虚假外贸出口合同的方式,先将货物出口到香港、越南、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然后通过边境走私团伙再将这些货物偷运入境,反复使用。经查,这些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4.3亿元。

  借助道具货物循环出口骗税在实践中多发。在该种骗税模式的案件中,行为人借助货物为骗税道具,通过伪造虚假外贸合同,将货物报关出口离境,获取出口额及信息单证用于办理退税。在道具货物出口至境外后,再低价低税报关进口或走私进口,实现道具回流。在货物进境后,道具货物经过多环节回流到出口企业再次出口,依此循环。货物循环进出意味着出口业务并不真实,出现出口货物回流入境的情况,将可能作为没有真实业务的依据指控构成骗税。

第四类:伪装自营——纵容他人实施骗税

  案例:詹某等人找到浙江B贸易公司朱某、李某委托代理出口。经B公司负责人屠某同意后,朱某、李某开始以B贸易公司名义为詹某等人开展出口业务。该业务由詹某等人自行准备货物、自行联系外商、自行报关出口,B贸易公司则在未实质性参与的情况下提供报关委托书、空白的报关单及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伪装成自营业务,由詹某等人在深圳完成报关手续后将上述单证退回。B贸易公司每代理出口1美元货物收取0.06至0.08元费用。至案发,B贸易公司以上述方式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人民币533余万元,另有7700余万元退税款因被国税部门发现而予以退税。

  经查,B贸易公司在上述出口业务操作过程中,有生产商、供货方、出口港(海关)均不在同一地方且相距较远的情况;出口贸易操作流程异常,整个流程中均是逆向操作,B贸易公司对交易真实性均未能把控,与开票企业存在虚假资金走账;B贸易公司在不了解是否有真实交易、出口的情况下大量垫付税款、伪造采购和外贸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财务假账。据此,法院推定B贸易公司及屠某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款而故意共同参与。

  最终,法院判处B贸易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詹某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为了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实现骗税目的,骗税人员倾向于选择以实体外贸企业作为掩护,利用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资质实施骗税行为。在具体操作上,通常采用所谓介绍生产企业与外商,诱使外贸企业将代理业务伪装成自营业务的方式进行虚假报关出口,在此过程中,外贸企业仅提供相应的单证(实质为提供资质)即可赚取固定比例的费用,通常不对货物真实性进行把关。一旦伪装自营行为业务货物不实,容易被认定为纵容他人实施骗税被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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