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27956.3亿元,比上年增加3563.2亿元,增长14.6%,增速比上年加快4.4个百分点。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27956.3亿元,比上年增加3563.2亿元,增长14.6%,增速比上年加快4.4个百分点。分产业部门看,高技术制造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5684.6亿元,投入强度(与营业收入之比)为2.71%,比上年提高0.05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2022年第四季度内,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以下统称“设备”)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变化:第四季度内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2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今年第四季度内,某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一台单位价值为1000万元的设备,根据28号公告,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1000万元,并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00%加计扣除1000万元,即购置该项设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00+1000=2000(万元)。
2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28号公告未对新购置单位价值予以限定,且在一次性税前扣除基础上实行100%加计扣除,给予企业实实在在的双倍税前扣除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一次性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优惠的主体,仅为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与此同时,28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也就是说,28号公告突破了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主体限制(原仅适用于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在,除按核定征收方式,以及负面清单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企业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研发费用均可以按照100%税前加计扣除。
提醒:高新技术企业须关注购置时点
在享受一次性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优惠时,高新技术企业须注意一些适用要点。
28号公告的优惠适用客体,须为今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其中,区别于企业的原有资产,“新”是新增的意思,并非要求购入的资产是全新的。所谓“购置”,根据现行政策,仅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两种形式。高新技术企业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新增固定资产,不能适用28号公告。设备则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且在会计核算中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常见的有机床、加工设备、检测仪器、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等。需要明确的是,企业购进的作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商品等用途的设备,不适用28号公告。
不同的购进方式,对应不同的资产购进时点,纳税人设备的购进时点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内,方可适用28号公告。一般来说,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购进时点为发票开具时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购进时点为竣工结算时间。特殊情况下,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时点为固定资产实际到货时间。
举例来说,A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以银行存款购进一台单位价值680万元的设备(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2022年10月27日取得发票。鉴于A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货币形式购置设备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满足28号公告要求,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A企业可根据28号公告,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680万元,并且加计扣除680万元,即A企业购置该设备可在税前扣除680+680=136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在适用28号公告优惠时,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有关设备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设备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设备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设备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以及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
利好:计算加计扣除优惠有两种选择
28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为最大限度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28号公告为企业提供了两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的计算方法——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举例来说,B企业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22年度全年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费用6000万元,其中前三季度发生50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1000万元,均未形成无形资产。B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B企业来说,有两种税收优惠适用方法。
方法一:按照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计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B企业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为1000万元,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0×100%=1000(万元)。已知B企业2022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60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6000-1000)×75%+1000×100%=475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6000+4750=10750(万元)。
方法二: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占比,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为3÷12×100%=25%,结合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6000万元,两者相乘的计算结果为6000×25%=1500(万元),即B企业可以选择1500万元作为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优惠,第四季度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500×100%=1500(万元)。这种方法下,在据实扣除6000万元的基础上,B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6000-1500)×75%+1500×100%=4875(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6000+4875=10875(万元)。对比之下,B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法可以多扣除10875-10750=125(万元)。
根据28号公告,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高于前三季度的75%。那么,企业如果研发支出大部分发生在第四季度,可以考虑直接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计算第四季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果研发支出大多发生在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相对较少,那么按照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占比与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乘积,计算第四季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则更为“划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据台湾《旺报》11月18日报道,据陆媒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17日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研究近期房地产金融、信贷投放、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等重点工作。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27956.3亿元,比上年增加3563.2亿元,增长14.6%,增速比上年加快4.4个百分点。分产业部门看,高技术制造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5684.6亿元,投入强度(与营业收入之比)为2.71%,比上年提高0.05个百分点。
为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明确,2022年第四季度内,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以下统称“设备”)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变化:第四季度内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28号公告第一条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今年第四季度内,某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一台单位价值为1000万元的设备,根据28号公告,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1000万元,并按设备购置金额的100%加计扣除1000万元,即购置该项设备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000+1000=2000(万元)。
2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设备,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28号公告未对新购置单位价值予以限定,且在一次性税前扣除基础上实行100%加计扣除,给予企业实实在在的双倍税前扣除优惠。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一次性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优惠的主体,仅为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与此同时,28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也就是说,28号公告突破了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主体限制(原仅适用于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现在,除按核定征收方式,以及负面清单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企业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研发费用均可以按照100%税前加计扣除。
提醒:高新技术企业须关注购置时点
在享受一次性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优惠时,高新技术企业须注意一些适用要点。
28号公告的优惠适用客体,须为今年第四季度“新”购置的设备。其中,区别于企业的原有资产,“新”是新增的意思,并非要求购入的资产是全新的。所谓“购置”,根据现行政策,仅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两种形式。高新技术企业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投资者投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新增固定资产,不能适用28号公告。设备则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且在会计核算中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常见的有机床、加工设备、检测仪器、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等。需要明确的是,企业购进的作为原材料、中间产品、商品等用途的设备,不适用28号公告。
不同的购进方式,对应不同的资产购进时点,纳税人设备的购进时点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内,方可适用28号公告。一般来说,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购进时点为发票开具时间;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购进时点为竣工结算时间。特殊情况下,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购进时点为固定资产实际到货时间。
举例来说,A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以银行存款购进一台单位价值680万元的设备(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2022年10月27日取得发票。鉴于A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以货币形式购置设备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满足28号公告要求,可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A企业可根据28号公告,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680万元,并且加计扣除680万元,即A企业购置该设备可在税前扣除680+680=136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在适用28号公告优惠时,需留存以下资料备查:有关设备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设备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设备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设备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以及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
利好:计算加计扣除优惠有两种选择
28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为最大限度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28号公告为企业提供了两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的计算方法——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举例来说,B企业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22年度全年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自主研发费用6000万元,其中前三季度发生50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1000万元,均未形成无形资产。B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B企业来说,有两种税收优惠适用方法。
方法一:按照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计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B企业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为1000万元,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000×100%=1000(万元)。已知B企业2022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则在据实扣除600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6000-1000)×75%+1000×100%=4750(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6000+4750=10750(万元)。
方法二: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占比,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为3÷12×100%=25%,结合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6000万元,两者相乘的计算结果为6000×25%=1500(万元),即B企业可以选择1500万元作为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数,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优惠,第四季度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500×100%=1500(万元)。这种方法下,在据实扣除6000万元的基础上,B企业允许税前加计扣除(6000-1500)×75%+1500×100%=4875(万元),即可以税前扣除6000+4875=10875(万元)。对比之下,B企业选择第二种方法可以多扣除10875-10750=125(万元)。
根据28号公告,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为100%,高于前三季度的75%。那么,企业如果研发支出大部分发生在第四季度,可以考虑直接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计算第四季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果研发支出大多发生在前三季度,第四季度相对较少,那么按照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占比与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乘积,计算第四季度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则更为“划算”。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