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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七个常见误区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 作者: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创新发展。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创新发展。随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力度越来越大,享受该项政策优惠时的误区您了解吗?今天小编为您梳理了7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常见误区,一起来学习掌握吧~

  误区一:亏损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可以享受!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能享受相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会计核算健全;

  (2)实行查账征收;

  (3)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4)属于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5)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

  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

  误区二:失败的研发活动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可以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三:所有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负面清单行业不在享受范围内!

  负面清单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占比为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占比=负面清单行业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

  误区四:只有本企业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正解: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误区五:企业研发人员只有工资薪金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正解: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工费(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均可加计扣除!

  人员人工费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六: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费用以全额加计扣除

  正解: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扣除基数!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误区七:企业预缴时无法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可以享受!

  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2年开始,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因此,企业在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税款时,即可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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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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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计核算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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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属于文件规定的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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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解:可以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误区三:所有行业的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解:负面清单行业不在享受范围内!

  负面清单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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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占比为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不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负面清单行业业务收入占比=负面清单行业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

  误区四:只有本企业研究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正解: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费用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均可加计扣除!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误区五:企业研发人员只有工资薪金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正解:符合条件的人员人工费(工资薪金、五险一金等)均可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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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误区六: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的费用以全额加计扣除

  正解: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扣除基数!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税前扣除,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误区七:企业预缴时无法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正解:可以享受!

  为使企业尽早享受到优惠,从2022年开始,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因此,企业在预缴申报第3季度或9月份税款时,即可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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