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借贷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关注↓↓↓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借贷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关注↓↓↓
一、基本规定
利息支出一般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即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一般计入资产成本,按照资产的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化部分可以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扣除限额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三)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等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三、例外情况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关联方借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春节假期刚过,不少企业已着手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认真研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不难发现,以下九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申报表的变化。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借贷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关注↓↓↓
一、基本规定
利息支出一般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部分。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即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一般计入资产成本,按照资产的相关规定扣除;费用化部分可以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扣除限额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三)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等非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三、例外情况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四、关联方借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