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局对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涉及的业务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问题 1: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
答: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一是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以下简称 14 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二是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 14 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三是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 14 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问题 2: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 14 号文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问题 3: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 号),包括 14 号文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问题 4: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 14 号文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问题 5: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
实务中,一些大中型企业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提供给集团内下属公司使用,并打算享受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在此过程中,资金来源成为决定其能否顺畅享受免税优惠的关键因素之一,值得企业关注。
2021年11月2日,在RCEP签署近1年后,东盟秘书处通知,已有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东盟六国及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提交核准书,满足公约生效条件,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咨询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扣除比例的问题,尤其是几项特殊行业的扣除比例总是容易出错。为此,小编精心整理了企业所得税12项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的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问题 1:银行如何办理特别纳税调整下的跨国公司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
答:为便利跨国公司相关业务办理,现就银行审单和申报方式明确如下:一是企业按转让定价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以下简称 14 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相关书面文件、利润调整协议、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按原贸易方式(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二是企业按成本分摊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 14 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具有相关权责条款的分销协议、财务报告及发票等材料,对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并按照“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4000 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三是企业按其他方式办理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根据 14 号文规定,按照展业原则审慎办理相关业务。对于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的利润补偿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在办理时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
问题 2:承包工程企业能否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性质转为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答:可以。根据 14 号文相关规定,境内承包工程企业可根据实需,在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账户变更备案手续,并按要求变更收支范围、期限和限额等,将现有境外项目所属境外账户用作资金集中管理账户。
问题 3:如何理解“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
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是专指财政资金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所有用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 号),包括 14 号文第八十三条中列明的情形。
问题 4:哪些外币现钞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根据 14 号文规定,境内机构按规定收取外币现钞后,应在银行办理结汇。符合下述三种情况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按规定已提取但未使用完的经常项下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原提取外币现钞所使用的外汇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机构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为外币现钞的,银行可根据上述机构的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手续;(3)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收入的外币现钞,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问题 5:对于已经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境内机构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是否需要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
答:不需要。对于按规定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币现钞,银行应在办理存钞时在境内机构外币现钞存取系统申报,在办理结汇或划转给其他境内机构时,银行无需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