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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15%部分免征优惠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碧波 张剀

前段时间,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在海南…

  前段时间,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作为享受该税收优惠的核心前提,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天数满183天。不过,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谁能享受个税优惠?

  24号公告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李磊介绍,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需要同时满足身份资格、居住/行业补充条件、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要求。其中,在身份资格方面,以下情形满足其一即可:一是经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认定的人才;二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居住/行业补充条件方面,一般情形下,人才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琼府〔2025〕43号文件首次明确“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同时设置在琼“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的底线。海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周正表示,此次优化并非将183天要求降低至90天,而是兼顾海南“岛屿经济”特点,解决企业人员频繁离岛展业的核算难题。

  特定情况下,针对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因职业特性需频繁离岛导致居住不满183天的人员,琼府〔2025〕43号文件也进行了优化,即需在满足身份资格基础上,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李磊提醒,政策严格要求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需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且企业或单位的业务发展需与人才享受优惠情况相匹配。

  值得关注的是,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将根据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分别计入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以进一步增强政策吸引力。具体来说,与任职、受雇有关的,计入综合所得;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计入经营所得。

  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海口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刘星波介绍,根据纳税人身份(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和所得类型的不同,政策设定了差异化的计算方法,核心逻辑是“先算全额应纳税额,再按海南来源收入占比分摊优惠额度”。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减免税额计算需要分三步进行:第一步,计算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第二步,按15%的税负计算基准税额;第三步,两者差额乘以“海南来源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的比例,即为可享受的减免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所得收入额÷综合所得收入额。

  以某科技公司高管王某为例,2024年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万元,在其他地区获得工资30万元,进行相关扣除后,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30万元。按常规计算,王某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300000×45%-181920=403080(元);按15%税负计算的税额为1300000×15%=195000(元);海南收入占比为1200000÷(1200000+300000)×100%=80%。因此,王某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403080-195000)×80%=166464(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降至236616元。

  经营所得的减免计算逻辑与综合所得类似,但需要区分收入来源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刘星波提醒,对于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需要分别计算减免税额;既有海南来源所得又有其他地区所得的,必须按收入比例准确分摊,避免超额享受优惠。

  183天具体如何认定?

  “居住天数的准确核算,直接关系到优惠资格的判定。”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所所长王书红表示,政策优化后,183天的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既坚守政策底线又兼顾实际需求。根据最新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天数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进入和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当天,均按1天计算居住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进出的,合并累计计算。

  对于实际在琼居住满90天但不足183天的纳税人,其因出差、休假、学习培训等合理事由离岛的天数可计入累计居住天数,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离岛事由真实合理,有完备的企业审批手续,且能提供完整的进出岛记录。例如,海南省某高校教授陈某实际在琼居住150天,全年因参加专业培训累计离岛40天,提供经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认的培训情况的个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其累计居住天数可认定为190天。那么,陈某符合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居住天数的条件。

  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从业者因工作需要频繁离岛的,即使全年累计居住不满183天,也可以在每年3月1日前,通过任职企业或单位向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定行业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申请表》,经审核后享受优惠。刘星波举例说,某航空公司飞行员赵某2024年在琼实际居住仅120天,但因执行国际航班任务离岛150天,通过任职企业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审核通过后,可以被认定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居住天数的条件。

  据记者了解,对实际居住满90天但不满183天的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每年4月30日前会通过短信、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发出提醒。纳税人需要在6月30日前提交经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公示的个人承诺书及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提醒,符合享惠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合法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对居住天数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当年内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渠道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申请复核。刘星波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密切关注每年享惠人员资格认定与审核的窗口期,及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最新政策要求,并按要求完整准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文章及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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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海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告2025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作为享受该税收优惠的核心前提,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天数满183天。不过,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谁能享受个税优惠?

  24号公告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所得,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相应税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处长李磊介绍,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5〕43号),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需要同时满足身份资格、居住/行业补充条件、企业实质性运营的要求。其中,在身份资格方面,以下情形满足其一即可:一是经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认定的人才;二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在居住/行业补充条件方面,一般情形下,人才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琼府〔2025〕43号文件首次明确“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同时设置在琼“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的底线。海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周正表示,此次优化并非将183天要求降低至90天,而是兼顾海南“岛屿经济”特点,解决企业人员频繁离岛展业的核算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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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某科技公司高管王某为例,2024年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万元,在其他地区获得工资30万元,进行相关扣除后,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30万元。按常规计算,王某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1300000×45%-181920=403080(元);按15%税负计算的税额为1300000×15%=195000(元);海南收入占比为1200000÷(1200000+300000)×100%=80%。因此,王某可享受的减免税额为(403080-195000)×80%=166464(元),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降至236616元。

  经营所得的减免计算逻辑与综合所得类似,但需要区分收入来源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海南自由贸易港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刘星波提醒,对于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需要分别计算减免税额;既有海南来源所得又有其他地区所得的,必须按收入比例准确分摊,避免超额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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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天数的准确核算,直接关系到优惠资格的判定。”海南中翰红日诚税务所所长王书红表示,政策优化后,183天的计算方法更加科学合理,既坚守政策底线又兼顾实际需求。根据最新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天数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进入和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当天,均按1天计算居住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有多次进出的,合并累计计算。

  对于实际在琼居住满90天但不足183天的纳税人,其因出差、休假、学习培训等合理事由离岛的天数可计入累计居住天数,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离岛事由真实合理,有完备的企业审批手续,且能提供完整的进出岛记录。例如,海南省某高校教授陈某实际在琼居住150天,全年因参加专业培训累计离岛40天,提供经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确认的培训情况的个人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其累计居住天数可认定为190天。那么,陈某符合高端紧缺人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居住天数的条件。

  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从业者因工作需要频繁离岛的,即使全年累计居住不满183天,也可以在每年3月1日前,通过任职企业或单位向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交《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定行业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申请表》,经审核后享受优惠。刘星波举例说,某航空公司飞行员赵某2024年在琼实际居住仅120天,但因执行国际航班任务离岛150天,通过任职企业申请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审核通过后,可以被认定符合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居住天数的条件。

  据记者了解,对实际居住满90天但不满183天的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每年4月30日前会通过短信、电子税务局等方式发出提醒。纳税人需要在6月30日前提交经任职受雇、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公示的个人承诺书及证明材料。税务部门提醒,符合享惠条件的高端紧缺人才应在5年内保留与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合法证明材料,以备核查。

  对居住天数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当年内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渠道提供相关补充材料,申请复核。刘星波提醒,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密切关注每年享惠人员资格认定与审核的窗口期,及时通过官方渠道了解最新政策要求,并按要求完整准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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